法律百科吧

初次偷税漏税補繳了還判刑嗎

一、初次偷税漏税補繳了還判刑嗎?

初次偷税漏税補繳了還判刑嗎

初次偷税漏税補繳了税款並接受了行政處罰的,不會被判刑。

《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逃税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偷税漏税的行政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偷税漏税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註明哪些基本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偷税漏税案件中,如果納税義務人只是補交了税款,但拒不接受税務部門的行政處罰,比如拒不交納罰款,若偷税漏税的數額已經佔到應納税額的10%以上,還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而且,納税義務人5年內2次以上因為偷税漏税被處以行政處罰後又偷税漏税的,一定會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