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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確權後的宅基地能再建嗎?

法律規定確權後的宅基地能再建嗎?

一、法律規定確權後的宅基地能再建嗎?

法律規定確權後的宅基地能再建,農村建房程序:

(1)提出申請

(2)村組會評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4)發放證書

(5)張榜公佈

(6)放線及施工

(7)竣工驗收及登記發證。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由誰負責調處

(1)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2)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3)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跨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的;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其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4)國土資源部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國務院交辦的;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

三、土地確權應遵循哪些原則

(1)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的原則

土地權屬爭議產生的原因很多,但多數是因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所引起的,這種情況在集體組織之間的土地權屬關係中十分常見。引起這類爭議的主要原因有:

①歷史上鄉、村、社、隊、場因合併、分割、改變隸屬關係等行政建制變化遺留的權屬未定、權屬不清;

②因過去的土地開發、徵地退耕、興辦或停辦企事業、有組織移民形成的權屬不清;

③因過去無償佔用造成的權屬爭議;

④地界不明,包括過去無償劃撥荒山、荒地時未計算面積和劃定地界,歷史上無地界標誌或地界標誌不明,新劃地界不清或不合理,興修水利、平整土地、開荒、更改河道等造成地界變化等情形。這些爭議的普遍特點,就是土地佔有現狀缺乏權屬依據或者權屬依據難以證明。處理這類糾紛,應當從歷史出發,摸清爭議土地的歷史發展變化,查明引起變化的事實背景和當時的政策依據,確定爭議產生的原因,以合理劃定地界、確定權屬。

(2)現有利益保護的原則

土地權屬爭議處理前,土地權利處於不確定狀態,因此,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着物,爭議雙方應本着保護現有利益的原則,不得有任何破壞土地資源、阻撓爭議解決的行為。在涉及歷史原因的集體土地爭議中,如歷史事實不清、相關證據或政策依據不明,應以土地實際佔有的現狀為根據確定土地的權屬關係。在國有土地因重複徵用或重複劃撥引起的土地爭議中,也應本着“後者優先”的原則,按土地利用現狀確定權利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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