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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後撤訴仲裁裁決是否生效?

起訴後撤訴仲裁裁決是否生效?

一、起訴後撤訴仲裁裁決是否生效?

生效。

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後又撤訴的,仲裁裁決是有效的。因為當事人起訴後又撤訴的,視為沒有起訴。既然沒有起訴,仲裁裁決當然有效,只不過其生效的時間應當自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撤訴的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以起訴嗎?

普通仲裁案件,不服仲裁是不可以向法院起訴,但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撤銷裁決之後,可以再向法院起訴。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如果事先選擇了仲裁解決糾紛,仲裁裁決作出之後,就不能再就該商事糾紛向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撤銷仲裁裁決管轄法院有哪些?

1、撤銷仲裁裁決應當向做出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法院提出。

2、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應當在收到裁決書六個月內提出。

3、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當事人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期限以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般是向做出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法院提出,但如果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以後又申請撤訴,則原仲裁裁決結果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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