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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居間人有什麼義務?

民法典規定居間人有什麼義務?

一、《民法典》規定居間人有什麼義務

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2、忠實義務。

居間人應當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信息。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訂立居間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

1、委託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所委託居間從事的活動內容,包括種類、範圍和要達到的要求,給付酬金的數額、方式和時間。

2、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託人説明自己能夠做到什麼程度、需要什麼條件完成委託人的委託事項。

3、合同中應當訂明違約責任條款。居間人不盡職守而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委託人的損失。居間人對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機會負有保密的義務。

4、居間合同的主體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規應當對居間人的資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間人具有相應的知識、能力和從業條件,並規定國家機關、領導幹部等有特殊職權的人不得作為居間人從事居間交易。

三、居間人的權利是什麼

1、有獲得報酬的權利

居間合同是有償的服務合同,居間人履行了自己的義務,為了當事人提供簽訂合同的機會或充當了介紹人,依據居間合同規定有權要求獲得報酬。

2、有要求得到費用補償的權利

居間人尋找或提供簽約機會,介紹當事人簽訂合同,有時要支付一定的費用,可依據居間合同的約定,有權要求委託人予以補償這些費用。

居間人就是屬於經紀人,也是屬於居間合同中為委託人提供訂立合同機會的當事人;對於此人是必須要負有忠實的義務,負擔中間費用的義務,同時也需要有向委託人如實報告的義務,如果中間人存在有任何欺騙的行為,不僅拿不到到任何的報酬還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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