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什麼要件構成不解救被綁架婦女罪?
一、滿足什麼要件構成不解救被綁架婦女罪?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1、客觀要件
(1)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2)行為人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職責,並接到“解救要求”或“舉報”。這是履行解救義務的前提條件。必須具有不進行解救的行為,即行為人接到解救要求或者舉報後,不履行解救職責。所謂不進行解救,是指接到解救要求或者舉報後,不採取任何解救措施,或者推誘、拖延解救工作。這是一種不作為的犯罪。如不向主管負責解救的部門彙報情況;不制定解救方案、計劃;不安排佈置解救行動等。必須是因為不解救而造成嚴重後果。雖有不解救的行為,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本罪。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造成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等後果以及引起其他犯罪案件發生,等等。
2、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範圍是非常寬泛的,但只有那些負有特定的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雖然本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其如果不負有特定的解救職責,便不能構成本罪。這裏的“解救職責”,是指在職務範圍內或責任範圍內具有“解救”的內容。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包括各級人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員、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負有會同公安機關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法院、檢察、司法、民政甚至婦聯部門等的工作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不負有解救職責的,不能構成本罪。
3、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明知是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需要進行解救而不進行解救。對於因不解救而造成嚴重的後果而言,則可能屬於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怕麻煩,有的是怕報復,有的是為了私情等,其動機如何,則不影響本罪成立。
4、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和國家機關的信譽。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應認真負責地履行自己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職責,如果其拒不履行其職責,不但使國家工作人員解救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不能進行或難以進行,還會使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和羣眾對國家機關不信任和不滿,損害國家機關的信譽。
二、不解救被綁架婦女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在接到被拐賣婦女兒童的求救信號之後,明明是有條件有能力解救的,但是卻不解救,此時將會構成《刑法》當中所規定的不解救被綁架婦女、兒童罪。一般情況下將會按照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來進行處罰,後果嚴重的,也有可能按照5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罰。
-
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一、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1、民事訴訟時效從兩年延長至三年。2、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根據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的原則,優先適用特別規定。3、考慮到如果權利人知悉權利受到損害較晚,以致訴訟時效...
-
四川合同糾紛起訴流程是怎麼樣的?
一、四川合同糾紛起訴流程是怎麼樣的四川合同糾紛可以雙方當事人協商處理,也可以通過調解或仲裁解決。如果當事人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主要流程為:1、當事人準備起訴狀以及相關證據材料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2、經法院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予立案;3、立案後當事人按...
-
建立勞動關係後能非要式訂立合同嗎
一、建立勞動關係後能非要式訂立合同嗎?不能,非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採取口頭方式,也可以採取書面方式,但勞動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
-
訴前財產保全後幾天起訴
一、訴前財產保全後幾天起訴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後,一般要求在30天內起訴。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都必須交納保全費用,並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執行。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係人必須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提起訴訟或仲裁,使與被保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