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條件主要有什麼內容?
一、合同成立的條件主要有什麼內容?
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合同成立時具備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時間是一致的。一般認為,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是: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
這實質上是法律對合同主體資格作出的一種規定。主體不合格,所訂立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主體,無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兩類。非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主要的行為能力。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其合同行為能力的有無,應根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來確定。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個要件。
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所作的要約和承諾都是自己獨立且真實意志的表現。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就是與其外在的表現相符的。但是,由於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這是合同生產要件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合同欠缺合法性,沒有補救的餘地,只能歸於完全地效。合同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內容兩個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裏所説的“法律”,既包括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也包括國家政策的禁止性規定和命令性規定。
二、合同成立的標誌有哪些?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成立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何時合同成立也需依法確定。對此,規定了四種情況:
1、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2、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4、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民事合同簽訂之後,其實也並不是當然的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如果合同中存在法定無效或者是法定可撤銷的情形,此時該合同就處於無效或者是效力待定的狀態,只有在合同簽訂之後,該合同還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的時候,民事合同才會當然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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