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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斷司法規定是什麼?

一、訴訟時效中斷司法規定是什麼?

訴訟時效中斷司法規定是什麼?

訴訟時效中斷司法規定是因為提起訴訟,其中一方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是同意履行義務,而導致訴訟時效中斷。《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主要有哪些

1、提起訴訟。起訴的性質為權利人主張權利之保護。基於這一性質,應對提起訴訟作擴張解釋,使其不僅包括權利人向法院起訴的行為,而且包括權利人具有同樣性質的其他行為,如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保護權利的請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向清算人申報破產債權等。但權利人起訴後又自行撤訴,或因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被法院駁回的,不構成提起訴訟,因而不能使訴訟時效中斷。

2、權利人主張權利。指權利人於訴訟外主張其權利的意思表示,可向義務人、保證人、義務人之代理人或財產代管人、調解委員會作出,其效力並無二致。

在現實生活當中關於民事方面的一些事項,如果引發了糾紛,雙方當事人確實私底下沒有辦法解決的情況之下,可以選擇到人民法院來進行起訴,但是此時是需要注意有三年的訴訟時效規定的,這將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也有明確規定。同時還需要注意的就是訴訟時效是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