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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醫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一、民營醫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民營醫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民營醫院的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就是有效的。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二、簽訂承包醫院的合同何時生效

1、承包醫院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2、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三、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應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一)施工準備責任。

施工場地的平整,施工界區以內的用水、用電、道路和臨時設施的施工;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

(二)物資準備責任。

按雙方商定的分工範圍,做好材料和設備的採購、供應和管理。

(三)及時告知責任。

及時向發包方提出開工通知書、施工進度計劃表、施工平面佈置圖、隱蔽工程驗收通知、竣工驗收報告;提供月份施工作業計劃、月份施工統計報表、工程事故報告以及提出應由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的供應計劃。

(四)工程質量責任。

由於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承包方應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應支付逾期違約金。

(五)工程保管責任。

已完工的房屋、構築物和安裝的設備,承包方在交工前應負責保管,並清理好場地。

(六)工程交付責任。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由於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七)竣工驗收責任。

承包方應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竣工驗收技術資料,辦理竣工結算,參加竣工驗收。

(八)工程保修責任。

在合同規定的保修期內,對屬於承包方責任的工程質量問題,負責無償修理。

(九)防止損失擴大責任。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及時通知對方採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承包人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十)共同責任。

共同承包單位、總分包單位、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方的連帶責任。

承包合同是必須要在雙方協商好之後才能進行簽訂,除了要合同當事人的主體符合條件之外,對於合同的內容也需要真實有效,只有合同有效才能產生效力,合同一旦生效雙方就需要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果一方不履行各自的義務,出現違約的責任,就需要承擔起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