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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補充土地承包合同可否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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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補充土地承包合同可否無效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民法典中補充土地承包合同可否無效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民法典中補充土地承包合同可否無效
合同可以無效。土地承包合同自簽訂成立時生效,但是補充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並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
土地承包的程序如下:
1、創設取得承包經營權
這種主要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通過訂立承包經營合同而取得承包經營權,分為家庭承包與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承包。
通過這兩種方式承包的,都需要去簽訂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在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2、移轉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受讓人通過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依法從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這裏需要注意一下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要是沒有經過依法批准,就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你要求登記的,要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要是你沒有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繼承取得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認可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的繼承,而有限地認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2)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立的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