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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減刑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徇私舞弊減刑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徇私舞弊減刑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審判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徇私舞弊,違法裁定減刑、假釋或者違法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

3、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徇私舞弊,違法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

4、不具有報請、裁定、決定或者批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一般是指:違法對嚴重的罪犯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被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違法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收受罪犯及其家屬的財物而違法辦理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等等

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怎麼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這裏主要應注意區分本罪與國家工作人員工作失誤的界限。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是明知,而是由於其業務知識、經驗不足,或者是調查研究不夠充分,工作作風不夠深入,思想方法簡單片面造成認識偏頗而發生的錯誤行為,即使實施將不符合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一般也不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嚴重或者造成重大後果而構成其他犯罪的,應以其他相應犯罪論處;

(二)區分本罪與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兩罪在客體、主體、主觀方面都具有相同之處,主要區別是: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已決罪犯;徇私枉法罪的對象可以是任何人。

(2)客觀行為不同,本罪是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後罪則表現為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徇私舞弊減刑罪,在認定的時候需要注意和非罪的界限,如果是主觀上不明知或者是經驗不足,從而導致錯誤行為的發生,是不構成此罪的其次與徇私枉法罪也需要作出區分。只有故意對不符合執行條件的罪犯徇私舞弊,違法報請減刑的,才能夠立案追訴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