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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50年和70年區別是什麼?

房屋產權50年和70年區別是什麼?

一、房屋產權50年和70年區別是什麼

1、土地性質不同。在土地性質上,這三類產權的房子就不一樣。70年產權:主要用於民用住宅。50年產權:主要是工業用建築、綜合類用地。房屋建築產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築,商用建築,工業用建築。按建築用類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築權屬年限為70年,商用房屋建築權屬年限為40年。

2、房屋價格不同。由於土地性質不同,開發商拿地成本也不一樣,70年產權拿地成本最高,其次是50年的,對應的房價就是70年大於50年。即使是同一區域的房子,50年產權的房子價格也大概只是70年產權房子七八成,前類房子的價格優勢最為明顯,也因此受到很多資金有限人羣的青睞。

3、落户情況不同。70年產權的房子是住宅屬性,可以落户,但是50年是商業辦公屬性,不能落户,如果為了孩子落户上學,就需要明確。

4、使用貸款情況不同。50年產權房子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首付和利率比例要高很多,首付至少是50%。即使是商業貸款也未必能申請,70年產權的房子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優先用公積金貸款的話還能享受更低的首付和利率。

二、房屋產權到期的解決辦法

1、重籤合同,續繳出讓金。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國家如果需要收回土地,產權人可以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屆時,國家、小區業主集體和業主個人之間如何謀求利益的平衡點,成為這一做法能否實施的關鍵。這筆土地使用金具體數額多少,一旦有房屋業主不願繳納,法律是否允許強行拆遷該業主的房屋,都需要法律明確規定。

2、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國家直接收回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築物,對房屋所有者進行一次性經濟補償,房主可用這筆補償在其他地方重新購買房屋居住。當然,這筆一次性的補償必須達到房主購置新房的標準,根據當前房屋位置、面積、户型以對應的市場價格補償。

3、國家收回土地,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我國的土地所有權除了集體所有的以外,都是國家享有所有權,所謂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授予土地使用權,而房屋使用權是沒有期限的。購房者只要有合法的產權證,房子就是私人財產,不屬於國家。只要房子還在,個人就擁有該房子的所有權。具體的解決可以是,國家將土地使用權收回,房隨地走,個人的房屋也被收回,國家在其他地方另建安置住房,並給予房主一定的補償。

不同類型的房產使用的年限也不同,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構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有40年、50年或者70年不等,70年產權的通常是住宅用地,使用權期滿後,可以自動續費,按照1%到10%的標準徵收。

標籤:房屋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