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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羈押到期證據不足怎麼辦?

審查起訴羈押到期證據不足的,如果案件在偵查階段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撤銷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如果案件已經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應當由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撤回案件,或者依法不起訴。

審查起訴羈押到期證據不足怎麼辦?

檢察院審查起訴後證據不足會直接釋放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審查後,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

檢察院的職責除了開庭審理刑事案件之外,還需要在起訴之前就完成審查的工作,在審查期間就必須要充分的考慮證據是否充足的情形。若是起訴之後才發現證據不足,此時檢察院不得量刑,而是需要再次開展偵查工作,若是依舊證據不足,此時就需要釋放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在刑事訴訟的程序性規定中,如果是證據不足的,此時就不能對犯罪行為人作出有罪判決,這也是“疑罪從無”精神的體現,對於證據不足的刑事案件來説,此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對該行為人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同時可以通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