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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審查期限

法律1.87W
羈押審查期限
刑法變更羈押期限檢察院社審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換押和羈押期限變更通知制度的通知》


對於辦案機關未改變,但是羈押期限發生變化的,辦案機關應當在原法定羈押期限屆滿前,填寫《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送達看守所。其中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不計算羈押期限,或者因精神病鑑定停止計算羈押期限,以及恢復計算羈押期限的,辦案機關應當在該情形出現或者消失後3日內,將《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送達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