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的羈押期限是多久?
一、審查起訴的羈押期限是多久?
審查起訴的羈押期限是一個月時間。人民檢察院對於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一個月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審查起訴階段是司法程序中的一個重要階段,涉及到對公安機關提交的相關證據和犯罪事實進行審查,而後初步進行法律適用並提交到審判機關進行起訴,關係到訴訟案件的審判結果,需要注意的是,審查起訴階段是在檢察機關進行處理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
二、被羈押後怎麼辦
當事人被羈押限制人自由的,是有權委託律師進行辯護的,以維護自己的利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現實生活當中目前人民檢察院的職能就包括有審查起訴,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職能,如果是檢察院進入到審查起訴的話,是需要在一個月時間之內作出決定的。主要就是因為此時相關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會被採取羈押的措施,所以為了保證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需要儘快的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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