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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兩次發回重審是否合法?

一、二審兩次發回重審是否合法?

二審兩次發回重審是否合法?

二審兩次發回重審是合法的。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經過對一審上訴案件審理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或者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等四種事由;由二審法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的裁定,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審判制度。

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具有《若干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即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二、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是什麼?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司法機關對民事訴訟案件的量刑處理,是需要確鑿的證據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在審理後發現證據不足的,那麼顯然是不可以進行量刑處理的,具體情況下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存在着對於一審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不滿意的情況下是可以進行上訴的,二審法院對此,是需要進行查清事實。那如果説在二審過程當中發現證據不足,或者是認定的事實,比較不清楚是可以裁判撤銷原來的判決書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