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門發回重審是二審嗎?
一、司法部門發回重審是二審嗎?
發回重審與二審是不同的,具體情況如下:
1、程序發生的主體和原因不同
重審是指二審法院發現原審判決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律程序,做出撤銷原判決的裁定後,指令其他下級法院,或者指令原審法院另行組織合議庭,進行重新審理。
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發生的主體只能具有審判監督權的國家機關,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才能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
第二審程序是因為當事人不服一審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開始,即第二審程序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
2、審理法院不同
重審的決定權屬於二審法院;當事人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二審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
3、裁判的效力不同
重審的決定權屬於二審法院,只要二審法院決定重審,下級法院必須重審。
按一審程序裁判的再審案件,在上訴期間內暫不生效;按第二審程序所作的判決、裁定,一經宣告和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是不準再行上訴的終局裁判。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均應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二、《人民法院民事再審案件立案審查、審判流程信息表》中的規定
一審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有三種來源,一是本院決定再審,二是上級法院指定再審,三是檢察院抗訴,並沒有將發回重審案件列入再審案件的來源之一。如果將發回重審案件算做再審案件,勢必造成立案人員在填寫流程信息表中“再審案件來源”一欄時的歸類困難。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發回重審和二審的具體情況,可以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而定,特別是造成了嚴重的犯罪事實的,或者司法機關由於本身的司法程序存在錯誤的,那麼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重新審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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