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駁回法院沒通知就按原開庭時間到庭嗎?
一、管轄權異議駁回法院沒通知就按原開庭時間到庭嗎?
1、管轄權異議駁回法院沒通知並不時就按原開庭時間到庭,而是要先等裁定,等最終確定了管轄法院後,法院會另行發傳票通知開庭時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在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後,法院原本確定的開庭時間肯定要變更。
3、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二、什麼情形下可以延期開庭審理的時間?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2、民事案件開庭時間可以調,但是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很嚴格的。如果不是特殊原因導致無法在指定時間到庭參加庭審,是不可以更改開庭時間的。如果確實需要更改開庭時間,可以向向法庭提交申請書,申請更改開庭時間。
3、民事訴訟開庭審理流程如下:
(1)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通知與告知相關人員;
(2)法庭調查;
(3)法庭辯論;
(4)被告人最後陳述;
(5)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6)宣判。
不管是案件的原告、還是被告,若是對案件的管轄權有異議,可以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此請求若是被法院受理,不管法院後期是否裁定異議請求是否成立,都有可能會變更法院之前已經確定好的開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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