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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撤銷行政處罰案件的判決條件是什麼?

一、法院撤銷行政處罰案件的判決條件是什麼?

法院撤銷行政處罰案件的判決條件是什麼?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為如缺損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要件,該行政行為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情形。

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檻用職權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二、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後如何撤案

法院對行政處罰爭議進行立案後,如果原告不出庭的,可以作撤訴處理。原告申請撤訴的,能否撤案由法院進行裁定。

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處罰的種類,是行政處罰外在的具體表現形式。根據不同的標準,行政處罰有不同的分類。以對違法行為人的何種權利採取制裁措施為標準,行政處罰可分為人身自由罰、行為罰、財產罰和聲譽罰,這是行政法學上通常採取的分類。

人身自由罰,即在一定期限內對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權進行限制或剝奪的行政處罰措施,如行政拘留。

財產罰,是強迫違法行為人交納一定數額金錢和物品,以使其財產上的權益受到損害的處罰措施,一般適用於以營利為目的或者給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等種類的行政違法活動,如罰款、沒收財物。

行為罰,是限制和剝奪違法行為人某種行為能力,使其不能從事某種活動的處罰措施,它是通過對違法者的行為能力加以剝奪或限制,也可稱之為能力罰,如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聲譽處罰,是指對違法行為人予以譴責和告誡,使其榮譽、信譽或其他精神上的利益受到一定損害的處罰措施,屬於較輕微的行政處罰,一般適用於情節輕微或者實際危害程度不高如警告、通報批評。

行政處罰的撤銷如果符合條件可以按照對行政處罰進行撤銷,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人身自由罰,行為罰,聲譽處罰等,法院對行政處罰爭議進行立案後,如果原告不出庭的,可以作撤訴處理,原告申請撤訴的,能否撤案由法院進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