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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不予處罰情形有哪些?

治安案件不予處罰情形有哪些?

一、治安案件不予處罰情形有哪些?

1、治安案件不予處罰情形具體如下: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1)情節特別輕微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3)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4)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5)有立功表現的。

2、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有較嚴重後果的;

(2)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3)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4)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二、治安處罰的原則是什麼?

1、治安處罰的原則具體如下:

(1)處罰法定原則;

(2)以事實為依據、處罰和行為相適應原則;

(3)處罰公開公正原則;

(4)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5)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2、具體理解公開原則

(1)實體公開

①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必須公開。凡是要求公民遵守的,必須事先公開;

②對違法者進行治安管理處罰必須公開,這有利於教育違法者和全體公民,也便於人民羣眾的監督。

(2)程序公開

①傳喚、訊問、取證、裁決等必須公開;

②告知程序:公安機關在作出處罰之前,應當告知被處罰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處罰依據並告知當事人應當依法享有的權利:

③當事人有陳述權和申辯權,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拒絕聽取陳述和申辯的,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④公安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較大數額罰款等治安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對違法事實的認定與公安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⑤治安處罰不論是當場處罰,還是其他處罰一律填寫處罰決定書,應寫明違法事實、證據、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處罰決定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並寫明處罰機關、加蓋機關印章。

公民、單位若是違反了治安管理的相關規定,可能會受到相應的治安處罰。當然,若是違法行為造成的後果十分輕微,違法者也已經採取適當的行為消除了不良影響,那麼有可能會被免除處罰。當然,是否會受到處罰、應該被罰者是否可以被免除處罰,需要相關國家職員依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