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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區政府徵地補償的計算公式是怎麼樣的?

一、涪陵區政府徵地補償的法律規定?

涪陵區政府徵地補償的計算公式是怎麼樣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關於涪陵區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標準調整後有關問題的通知

涪陵新城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紮實開展我區集體土地徵收工作,切實維護被徵地單位和羣眾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重慶市集體土地徵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集體土地徵收工作實際,現就《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調整徵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涪陵府發〔2013〕95號)公佈後,實施集體土地徵收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經濟林木補償問題

經濟林木補償標準按《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調整徵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涪陵府發〔2013〕95號)附表2執行。被徵地經濟林木較多的,可根據徵地範圍內經濟林木的實際情況進行測算,採取綜合定額補償的方式進行,按每畝最高不超過3000元的標準補償,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幫助指導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上實際的經濟林木數量,按照涪陵府發〔2013〕95號文附表2規定的標準,計算分配到户;如有結餘,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積累資金,由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安排使用。

二、關於房屋殘值收購補償問題

全區房屋殘值收購補償標準為:鋼砼結構50元/㎡;磚混結構40元/㎡;磚木結構30元/㎡;土牆結構15元/㎡。

三、關於提前拆遷獎勵問題

取消原涪府發〔2008〕138號文件第一條第四款第九項規定的拆遷補助,設定房屋提前拆遷獎勵。計付房屋提前拆遷獎勵的規定為:凡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騰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拆遷户,給予提前拆遷獎勵。提前拆遷獎勵以房屋騰空交驗合格時間為節點計算,每提前一天計發獎勵200元/户,每户累計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

四、關於統建安置房裝修補助問題

對統建安置優惠購房方式安置住房,統建安置房以清水房交付房屋的,安置方依據安置房實際結算面積,按250元/㎡的標準計發裝修補助費。統建安置房以成品房交付的,不計發裝修補助費。

五、關於部分附屬物補償問題

統一下列附屬物的補償標準:太陽能1000元/個、專業榨菜池150元/立方米、養殖蜜蜂1000元/桶(不能移動的大圓桶)、食用菌包1.5元/個、電視信號接收器200元/個。

六、嚴格執行徵地拆遷政策

各園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實施集體土地徵收工作中,不得擅自設立補償項目、標準和優惠政策,確需設立的,報區政府研究決定。

七、其他事項

(一)本意見自公佈之日起執行,原徵收補償政策標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二)原《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關於涪陵城江南片區“城中村(廠)”集體土地徵地補償安置有關問題的通知》(涪府發〔2010〕63號)、《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涪陵區武陵山旅遊區集體土地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涪府辦發〔2012〕26號)同時廢止。

(三)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涪陵區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綜合上面所説的,各個地方的徵地補償都是不同的,但賠償的項目是一樣的,因此,我國也是專門出了相關的公式,就是為了讓政府在進行計算的時候可以按照法定的條款來進行取,爭取每一分補償款都可以分到被徵地者人的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