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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作出後有新證據怎麼辦?

仲裁裁決作出後有新證據怎麼辦?

一、仲裁裁決作出後有新證據怎麼辦?

可以發起訴訟,也可以要求仲裁機構撤銷仲裁裁決結果。

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具有一裁終局性,當事人不能就同一事項再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而且,仲裁法既沒有規定當事人具有複議的權利,也沒有要求仲裁委員會自身對已經裁決的案件進行復查。也就是説,無論對錯,仲裁委員會不可能自己推翻自己的裁決。如果當事人認為仲裁存在錯誤,只有一個救濟渠道,就是法院。如果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二、仲裁裁決有哪幾種類型?

1、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

根據所處理的糾紛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仲裁可分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前者是該國當事人之間為解決沒有涉外因素的國內民商事糾紛的仲裁;後者是處理涉及外國或外法域的民商事務爭議的仲裁。

2、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

根據是否存在常設的專門仲裁機構,仲裁可以分為臨時仲裁和機構仲裁。臨時仲裁是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臨時組成的仲裁庭而非常設性仲裁機構時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意見書的仲裁。機構仲裁是當事人根據其仲裁協議,將它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某一常設性仲裁機構所進行的仲裁。

3、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根據仲裁裁決的依據不同,仲裁可分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庭依據一定的法律規定對糾紛進行裁決。友好仲裁則是指依當事人的授權,依據它所認為的公平的標準作出對當事有約束力的裁決。

雖然仲裁的裁決做出來之後,結果都是屬於最終的結果,但是當事人如果是在裁決做出來之後又發現了新的證據會影響到原來的仲裁結果,這時候當事人就可以向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撤銷,如果當事人的訴求沒有被滿足,那麼就可以向法院發起訴訟來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