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詐騙案可以取保候審嗎
一、根據規定詐騙案可以取保候審嗎?
滿足法定條件的可以取保候審,例如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涉嫌詐騙罪取保候審後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三、在取保候審期間有哪些行為的可以逮捕嫌疑人?
(一)故意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打擊報復、恐嚇滋擾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舉報人、控告人等的;
(五)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
(六)擅自改變聯繫方式或者居住地,導致無法傳喚,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
(七)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八)違反規定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人員會見或者通信、從事特定活動,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違反有關規定的;
(九)依法應當決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取保候審這種強制措施並不是特別針對哪種犯罪行為的,不管涉及哪種刑事犯罪,原則上都有被取保候審的可能性。但是取保候審不是刑事處罰方式,而且,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也不代表就不會被逮捕,被取保候審後,還是要配合辦案機關的調查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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