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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條款中怎麼寫訴訟標的?

一、合同條款中怎麼寫訴訟標的?

合同條款中怎麼寫訴訟標的?

合同條款中寫訴訟標的應當按照實際情況,正確的書寫標的的名稱,然後對於標的的權利情況來做出準確的描述就可以了。

使用正確的標的名稱

標的的名稱,是指能使某種標的區別於其他標的的一種稱呼或概念。在合同中約定標的名稱時應使用標的的正式名稱,即標準學名,如沒有標準學名則儘可能使用通用的名稱,而且要用全稱。標的名稱的文字表述必須明確具體,儘可能使用符合國際標準或國際行業習慣的名稱。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稱,或交易所涉的是某些特定的標的,交易雙方應事先就標的名稱的含義取得共識,並以詞語解釋、定義等方式明確標的特定的內涵或特定的構成條件。同時,還需注意同名異物和同物異名的情況,並在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或配以必要的圖片或描述性説明。

二、對標的進行限制性描述以使標的特定化是什麼?

對標的的描述必須明確、具體,能確切反映交易標的特點,如只列明標的名稱不夠具體明確的,還須增加品種、商標、生產廠家、產地、型號、規格、等級、花色品種、是否為成套產品等具體內容,使標的特定化。

標的為無形財產或勞務、工作成果的,則可對權利(權益)內容進行描述,或描述獲得標的一方所要達到的目的,或描述工作成果應達到的標準等,以使標的特定化。

對標的的權利情況進行描述

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當事人間的約定可能會使獲得標的一方的權益行使受到限制。在此情況下,對標的的權利情況進行描述,除可使標的更特定化外,還可保護獲得標的一方的權益。例如:

1、標的所涉及的知識一般不隨標的轉稱權屬,如交易雙方對此有特定約定的,應在合同中給予明確。

2、買賣合同的標的上存在抵押權時,如交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合同可能無效,買受人的權益將受損害;買賣合同的標的上存在租賃權時,基於“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買方購買標的後所有權的行使將會受到限制。此時,如合同中已對標的的權利狀況進行了描述,既可固定交易時標的的現狀,也是買賣雙方按約履行合同的書面依據。

日常生活當中涉及到各種方面的一些處理事件,可能很多人並不是特別的瞭解,一般情況之下如果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話,肯定是需要在民事起訴狀當中明確一下訴訟標的是什麼,所以在書寫訴訟標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非常的準確,比如説從用語規範等各個方面都要非常的精確,才能夠書寫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