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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拆遷糾紛怎麼處理?

村民拆遷糾紛怎麼處理?

一、村民拆遷糾紛怎麼處理?

1、行政裁決。

對拆遷人與被拆遷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並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

2、依法起訴。

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60日內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3、強制拆遷。

在拆遷過程中的發生農村拆遷糾紛,如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絕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的裁決。

二、拆遷糾紛屬於什麼案件?

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具體如下:

(1)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是民事案件;

(2)只有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協議,沒有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的,拆遷行政部門作出拆遷決定,被拆遷人對拆遷決定不服,向法院起訴的,才是行政案件。

三、拆遷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民法典規定拆遷糾紛訴訟時效是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可以申請適當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村民拆遷糾紛可以通過行政裁決或者是民事訴訟的方式處理。拆遷糾紛案件按照具體情況不同可以分為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兩種。拆遷糾紛的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的有效期,超過了訴訟有效期之後人民法院一般是不會再進行追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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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拆遷 糾紛 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