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原判決不服如何抗訴?
一、對原判決不服如何抗訴?
對原判決不服抗訴的方式:
1、如果是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不服原判決的,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原判決的,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不服一審刑事部分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任何一級人民檢察院都有權對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裁定提出上訴審程序的抗訴。而除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同級的最高人民法院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再審抗訴外,其他各級人民檢察院(基層檢察院無權提起再審抗訴,因為已經沒有下級法院)只能就其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抗訴。抗訴對象是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但是這個抗訴一律向同級法院提出。可見,基層人民檢察院只能提出上訴審程序的抗訴,無權提出再審抗訴;而最高人民檢察院只能提出再審抗訴,無權提出上訴審程序的抗訴。
二、哪些情況下法院應該重新審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在刑事案件的處理中,如果是公訴案件,在人民法院結合案件的事實以及具體的證據作出判決之後,檢察院或者是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的,可以抗訴,但是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只能通過人民檢察院來向法院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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