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第一次開庭後舉證期是多久?
一、民事訴訟第一次開庭後舉證期是多久?
不是固定的,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二、誰負有舉證責任如何舉證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二、舉證期限過了之後能繼續舉證嗎
當事人的舉證是有舉證期限的,就舉證期限而言,可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一致後經法院認可,也可由法院指定。當事人應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舉證材料,沒有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舉證期過後,提供的證據是無效的,法院一般不再採納,除非有新的證據對案件事實有重要的證明作用。
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訴訟的舉證責任是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認定的,並且通過當事人的協商確定的,當事人的舉證是有舉證期限的,就舉證期限而言,可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一致後經法院認可,也可由法院指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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