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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一審要多長時間

勞動糾紛一審要多長時間

一、勞動糾紛一審要多長時間

勞動合同糾紛的一審如果適用的是普通程序,則一般需要六個月;有特殊情況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序,則一般需要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勞動合同糾紛有哪些有效的處理方式

1、勞動合同糾紛有效的處理方式如下:

(1)協商處理,發生勞動合同的民事糾紛首先應該考慮通過協商的途徑來解決,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通過自願協商的方式協議來消除矛盾;

(2)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具有靈活、快捷、強制執行效力的特點;

(3)未約定仲裁協議或者對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不同,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

2、雙方當事人關係不同,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係確立後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

3、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於在勞動關係確立後具有隸屬關係,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勞動合同糾紛的一審如果適用的是普通程序,則一般需要六個月;有特殊情況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序,則一般需要三個月。以上就是關於勞動糾紛一審要多長時間的相關介紹。查看了上文內容如果您的問題仍未得到解答,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會有專業律師在線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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