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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多長時間仲裁

勞動糾紛1年內提起仲裁,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勞動糾紛多長時間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