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律師如何辯護詐騙罪?
一、一般律師如何辯護詐騙罪
律師必須要以法律事實為依據對案件進行辯護;刑事辯護主要是涉及到調查取證工作是非常艱難的,然後根據調查取證的結果,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要最大限度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不僅僅需要嫻熟的掌握我國對於該種犯罪的法律規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知道刑事法律關於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規定;還需要縝密的思維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案情,再把實際案情與國家法律的規定相互結合,儘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與《刑法》規定之間存在的本質上的不同之處,以達到避免司法機關據此對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
二、詐騙罪如何認定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1、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説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説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
2、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
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但不成立詐騙罪。
3、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
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4、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詐騙罪案件對於犯罪者是可以請律師為自己辯護,律師會從專業的角度,並收集證據根據調查的結果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了錯之後也有自首的表現,那麼也是可以從輕或者是減輕刑事責任的可能性,這都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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