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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是否構成累犯?

一、未成年犯是否構成累犯?

未成年犯是否構成累犯?

未成年犯是有可能構成累犯的,現行累犯制度,從罪行條件、時間條件、刑度條件、主觀條件等方面來限定累犯的範圍,並未對累犯的適格主體作特殊要求,未成年人可以構成累犯,不但從重處罰,而且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這與立法原意相去甚遠,也與刑法所體現出的保護未成年人的整體精神相違背。

1、從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來看,未成年人在受刑罰處罰後再次犯罪,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未成年人初犯固然要大。但其終究不是成年人,生理和心理髮育尚未成熟,辨別是非和控制自我能力有限,性格和心理上的可塑性強。將未成年人像成年人一樣,作為累犯的適格主體,從重處罰,並剝奪其被適用緩刑和假釋的機會,這不利於未成年人再犯的改造。

2、從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的立法精神來看,我國刑法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以及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等規定,都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而把未成年人作為累犯的適格主體,讓未成年人再犯承受從重處罰,不適用緩刑和假釋等一系列累犯嚴厲的法律後果,顯然與立法精神相違背。

3、從我國設立累犯制度的初衷和目的來考察,設立累犯制度,主要是針對那些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再犯人,通過規定較為嚴厲的法律後果予以打擊,並預防其再次犯罪和初犯者變成累犯。由於未成年人辨別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一定的限制,容易出現反覆,因而再次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未必就屬於主觀惡性較大和人身危險性較大,未必就一定要適用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不得適用緩刑、假釋原則。

二、緩刑犯能構成累犯嗎

能否構成累犯,在於對緩刑的法律後果的理解,也就是説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滿後,是意味着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還是原判刑罰予以免除而不再執行。一種觀點認為,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滿後,原判刑罰應視為已經執行完畢,緩刑期滿後在法定期限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構成累犯。理由是:緩刑雖然在監外執行,但實際上也是對犯罪分子所判處的刑罰的具體實施。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的具體實施上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判處實體刑,即犯罪分子在監獄或看守所服刑,限制其人身自由;另一種是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判處犯罪分子緩刑,不限制其人身自由,由公安機關負責對緩刑人員進行考察、監督。緩刑考驗期滿,如果其未再犯罪,這一刑罰就執行完畢。因此,緩刑期滿後在法定期限內再犯罪的,自然構成累犯。本案中許某的行為符合累犯的條件,應當構成累犯。

在當代的社會,累犯的構成條件在《刑法》當中已經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比如説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執行完畢刑罰之後的5年時間內,再次的存在犯罪行為,那麼此時必須要按照累犯的標準來處理。即使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也是有可能符合累犯的條件。

標籤:累犯 未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