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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原告該怎麼辦

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原告該怎麼辦

一、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原告該怎麼辦

原告要依據裁定的結果再進行處理,如果裁定成立的,不服裁定結果可以上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在收到申請後首先應該審查,然後作出書面裁定: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件繼續審理。最後如果當事人對法院的異議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0日內上訴。向受理的人民法院申請管轄權異議。法院間有爭議的提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解決。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是什麼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還沒進行實體審理。沒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經進入實體審理的,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2、管轄權異議只能對第一審法院提出,對於第二審法院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3、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件當事人。

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藉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且有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到訴訟中去,視為承認法院對此案的管轄權,不可再提出管轄權異議。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人,故而不會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當然,在發生移送管轄後,原告有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無單獨請求權第三人,由於其在訴訟中居於輔助一方當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異議權。

被告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需要由人民法院負責裁定。法院受理案件之後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要由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申請書,説明異議的理由,法院需要對管轄權進行審查,若異議成立,要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此案,若異議不成立,會駁回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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