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挪用公款要罰款嗎
一、法律規定挪用公款要罰款嗎
不要。
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二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 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衞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 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二、挪用公款與拆借資金的界限是什麼
拆借資金與挪用公款,作為兩種對公款的處置方式,在認定兩者的界限時,應把握以下幾點:
1、概念上的區別。前者是指銀行或企業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一種借貸的行為方式,是一種合法行為;而後者是將原定用於某方面的公款移作他用的行為,它侵犯了公共財產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
2、行為方式上的區別。前者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是經有權出借的人同意,並通過合法手續,如拆借協議、貸款合同,這是民事法律關係上的債權關係;而後者是行為人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公款挪用,使國家或集體對公款失去控制,具有行為上的隱蔽性和手段上的違法性。
3、從社會危害性上看。前者是一種融通資金的行為,它為解決公司、企業生產、流通資金暫時短缺起積極作用。如違反有關規定則是一種違規違紀行為;而後者侵犯了公共財產所有權中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干擾和破壞了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
4、對那些以拆借資金為名,逃避信貸規模控制和監督制度的非法拆借行為,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主管人員和經辦人員,應以挪用公款罪論處。
在認定挪用公款行為的時候,需要與拆借資金行為進行區分,兩者在行為方式上是有一定區別的,對於挪用公款罪主要是做量刑上的處罰,一般不會罰處以罰款。挪用公款罪的量刑一般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最高可以處以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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