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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糾紛處理方法有哪些?

涉外合同糾紛處理方法有哪些?

一、涉外合同糾紛處理方法有哪些?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自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

2、調解。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

3、仲裁。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是涉外合同糾紛常見處理方式之一。

4、訴訟。如其他方式不能解決糾紛,則可選擇訴訟方式解決。涉外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

二、涉外合同的法院管轄是如何確定的?

涉外合同訴訟法院管轄由涉外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有關涉外合同訴訟管轄的其他規定

因合同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原則

世界各國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主要是考慮具體案件同本國必須具有某種聯繫因素或連結因素。由於各國強調的聯繫因素不同,從而形成了不同的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原則。

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屬地管轄權原則,是指以當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為行使管轄權聯繫因素而形成的原則。具體説,在涉外民事訴訟中,訴訟當事人的住所、或其財產、或訴訟標的物、或產生爭執的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如其中有一個因素存在於一國境內或發生於一國境內,該國就取得對該案的司法管轄權。在這個原則中,通常是以被告的住所地為行使管轄權的根據,這就是“以原就被”的原則。

②屬人管轄權原則,是指以當事人的國籍作為行使管轄權聯繫因素而形成的原則。目前,大部分實行屬地管轄權原則的國家為了維護本國公民的利益,也開始以屬人原則作為補充:凡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為本國人,其中一方居住在本國國內,本國法院可以藉此主張管轄權;在實行屬人管轄權原則的國家,對於訴訟標的物在本國境內的案件,也開始行使管轄權。

③實際控制管轄權原則,主要是指英、美等國以“實際控制”或稱“有效控制”作為行使管轄權的根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從立法精神看,基本上採取屬地管轄權原則,並以屬人管轄權和實際控制原則作為補充。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七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就體現了屬地管轄權的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也借鑑了“實際控制”原則中的合理因素,如爭議的訴訟標的物或者被告可供扣押的財產在我國領域內,我國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轄權,它既考慮對物行使管轄權的地域連結因素,又考慮了對該物實際控制的因素。

(3)應訴管轄

應訴管轄是指受訴法院對案件不一定有管轄權,但基於被告的應訴而確定了其對案件的管轄。這種管轄的確定原則與國內合同訴訟的管轄確定原則有很大不同。國內合同訴訟的管轄一般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當事人可以選擇確定管轄。但在涉外訴訟中的應訴管轄與選擇管轄不同,在國內訴訟中是不能實行的。

應訴管轄的管轄法院不是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之前確定的,法院的管轄權也不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而取得的,而是一方當事人起訴後,對方當事人以應訴的方式自願接受受訴法院管轄的制度。雖然應訴管轄不是當事人事先協議確定,也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但是它同樣是以當事人的意志為前提的,這種確定管轄的原則也是國際上公認的,我國民事訴訟法亦對此予以確認。

(4)專屬管轄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專屬管轄,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權專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定的法院。

涉外民事訴訟中,屬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有三種:

①在我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

②在我國履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

③在我國履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

(5)協議管轄

這是國際經濟貿易中普遍適用的一種管轄確定原則,它對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具有較大的靈活性。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法院管轄,例如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合同有聯繫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轄,但這種選擇不能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選擇管轄人民法院的,應訂立書面協議,選擇是在管轄法院與合同有聯繫這一基礎上選擇,而不是無條件地隨便選擇。

合同簽訂後雙方都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履行,但是不可避免的在合同履行期間會發生糾紛,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遇到此種情況時,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處理,協商達成和解是最省事便捷的處理方式,協商無法解決只能是通過法律途徑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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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合同糾紛 涉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