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申請重新裁決的可以嗎?
一、仲裁裁決申請重新裁決的可以嗎?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不可以要求重新仲裁。根據法律規定,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對該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裁決,或者請求法院裁定不予執行該仲裁裁定。但是當事人必須有證據證明有法律規定的撤銷仲裁裁定,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定的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8條規定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裁定撤銷問題
關於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案件的裁定撤銷問題。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申請和相關證據,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裁定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值得注意的是,按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如果我國仲裁機構裁決事項超越當事人仲裁協議約定的範圍,或不屬於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並且上述事項與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其他事項是可分的,法院可以基於當事人的申請,在查清事實後裁定撤銷該部分。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實踐中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主要表現形式為:仲裁員依法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仲裁機構沒有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開庭時間、地點等事項書面通知當事人的;仲裁庭開庭時當事人未能陳述、進行辯論的;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未經另一方當事人質證等情形。
(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這裏的所謂“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是指直接關係到仲裁裁決的最後結論有失公正的證據。其通常與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紛爭焦點或重要情節有着直接的關係,同時也直接影響着仲裁庭對案件事實的正確判斷。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
仲裁裁決申請重新裁決也是可以的。但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應組成合議庭審理,並詢問當事人,是否進行重新仲裁,且當事人需要給出相應的事實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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