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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決前更改行政文件怎麼判?

一、行政判決前更改行政文件怎麼判?

行政判決前更改行政文件怎麼判?

人民法院能作出變更行政處罰的判決的。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構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的判決不能直接變更具體行政行為。同時《行政訴訟法》第54條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⒈主要證據不足的;

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⒊違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職權的;

⒌濫用職權的。

法院對行政案宣告判決或裁定前,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有權不同意或不同意被告改變其行政行為,如原告不同意,訴訟繼續。如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行政案件上訴的條件有哪些?

上訴是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的訴訟行為。與刑事訴訟不同,當事人上訴是行政訴訟引起第二審程序發生的唯一動因。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提起上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上訴人必須適格。凡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授權的委託代理人,都有權提起上訴。

2、上訴人所不服的一審判決、裁定,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可以上訴的判決、裁定。能夠提出上訴的判決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對駁回起訴、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所作出的裁定。

3、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4、上訴必須遞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訴狀。當事人提出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判決前更改行政文件,要由法院更改判決結果,申請行政訴訟上訴時,需要滿足三個條件,首先上訴人必須適格,其次上訴人要不服一審判決,最後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提出上訴。當事人對於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後半個月內提出上訴。

標籤:行政 文件 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