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法律12歲犯法承擔刑事責任
一、成都新法律12歲犯法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説,年滿12周的未成年人,如果符合本條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依法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二、承擔刑事責任的條件是什麼?
承擔刑事責任的條件:
1、主觀上有符合刑法規定的過錯,故意或者過失。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客觀上有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
3、主體要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進行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4、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存在法定不追究責任的情況。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承擔刑事責任的條件包括故意進行犯罪,犯罪的主體需要具有刑事責任的能力,應該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並且又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的條件,如果是過失犯罪,法律規定了才需要負進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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