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流程是什麼?
一、處理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流程是什麼?
土地租賃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樣,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式。雙方當事人可以首先協商或者請求調解處理,如果協商不一致或者調解無效的,可以通過仲裁或者訴訟方式來處理。
(一)協商解決
合同當事人因合同事務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
(二)協商不成的,通過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後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二、租賃合同糾紛管轄地如何確定?
(一)專屬管轄是針對涉及不動產物權性質,還是包括了與不動產有關的所有糾紛在內,在不同法域,尚有不同的理解。我國目前的做法大致是,只要是與不動產相關的糾紛,一般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二)只有執行特殊地域管轄有困難的,才適用一般地域管轄。涉及房屋租賃關係的訴訟,從兩便原則考慮,應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否則,如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對於房屋坐落地與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糾紛,不便於受訴法院查明案情和判決後的執行。
(三)根據審判實踐中的一貫做法,應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理由是,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指的是經濟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因為民事合同範圍較廣,顯然房屋租賃糾紛不能按合同糾紛確定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指的是不動產產權,房屋租賃糾紛,實質上是合同履行中的爭議,不涉及不動產的產權問題,所以,也不能適用對不動產的專屬管轄規定。
凡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土地租賃合同其實也是民事合同的一種,和民事合同糾紛處理的流程是一樣的,但是在處理土地租賃合同糾紛的時候,也需要注意特殊的事項,比如説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選擇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處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的,此時確定管轄法院只能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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