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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辦不公應該怎麼投訴或維權?

派出所辦不公應該怎麼投訴或維權?

一、派出所辦不公應該怎麼投訴或維權?

派出所辦不公應該通過向上級公安機關投訴或維權來處理。可通過陳述事實、申辯,跟工作人員講,也可依派出所給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一般為派出所所在的公安局的上一級公安局或者當地政府提起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若是受害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條規定

人民警察必須做到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第四十六條

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二、關於故意傷害罪量刑指導意見是什麼?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綜合考慮故意傷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後果、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

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生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數額、危害後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派出所在辦理案件的時候應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來處理,不能夠偏袒任何一方,這一點是明確的,若當事人認為派出所處理案件不公,完全是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情況,投訴舉報,從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若上級公安機關不予理睬的,也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或行政複議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