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立案應該如何處理
任何公民在受到非法侵害時都有權向公安機關報案,當事實理由充分、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派出所不予立案的,報案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七日之內向該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報案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申請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六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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