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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打架派出所辦案不公怎麼辦

一、兩人打架派出所辦案不公怎麼辦?

兩人打架派出所辦案不公怎麼辦

可通過陳述事實、申辯跟工作人員講,也可依派出所給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一般為派出所所在的公安局的上一級公安局)或者當地政府提起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若你是受害方,你可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做到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第四十六條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二、打架輕傷怎麼判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故意傷害行為必須致受害人輕傷以上後果,才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

第一,雖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未對具體的傷害後果作出規定,但第二款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嚴重殘疾等傷害後果的刑事處罰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根據傷害後果的程度和刑罰的輕重成正比的邏輯,可以認為第一款所規定的刑罰就是對應輕傷這種危害結果的。

第二,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規定,危害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若故意傷害行為僅造成被受害人輕微傷,則其行為應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為是犯罪。

第三,司法實踐中對人體傷情進行法醫學鑑定的量化標準是《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在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時,用《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來解決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問題,而在適用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時,應用《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來解決定罪問題,即傷害後果達到什麼程度才構成故意傷害罪。

派出所在辦案的過程當中是必須要站在執法者的角度上秉公處理的,如果明顯感到派出所的工作人員因為認識其中一方就有所偏袒的話,這種做事態度是屬於違紀行為。自己可以向派出所的上級管理部門或者市人民檢察院進行舉報和揭發,民眾對不滿意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