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類作證人員包括什麼?
一、四類作證人員包括什麼?
“四類人員”分別為證人、鑑定人、偵查人員以及有專業知識的人。
要成為訴訟中的證人,適格的條件有四個:
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況。知道案情是指證人直接憑藉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覺器官感知案情的人,這裏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聽説,據説等的間接感知。
2、能正確表達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做為證人,證人是就自己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法院進行相關陳述的人,因此,這就要求證人具有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以便真實、清晰地表達所感知的案件事實。
3、能正確認識作證的法律後果。
4、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只要同時具備這四條,不論國籍、性別,文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為民事訴訟中的證人,但是,在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中擔任法官、陪審員、鑑定人、法警、翻譯人員、律師,不能同時定為該案的證人,因為那樣便會造成角色衝突,不利於公正原則的實現,也不利於訴訟程序的維護,做為案件的當事人,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衝突,也不能做為證人。
二、證人證言有哪些特點?
收集證人證言的途徑應遵循“詢問證人”的程序。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但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詢問證人不得另行指定其它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其特點具體如下:
(1)它只是證人對案件有關情況的客觀闡述,而不是推測或分析意見;
(2)證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所以,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證詞更客觀;
(3)證人證言是證人對感知或傳聞情況的反映,所以,可能受到證人的主觀因素和客觀條件的影響;
(4)證人證言的來源和證明的問題範圍十分廣泛,是刑事訴訟中最常見的一種證據。
在刑事訴訟中要想成為證人,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況、能正確表達意志、能正確認識作證的法律後果等。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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