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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訴訟標的為一種是否可以?

一、共同訴訟標的為一種是否可以?

共同訴訟標的為一種是否可以?

共同訴訟標的為一種是可以的,但在這種情況之下,實際上並不意味着説必須要只能夠有一種如果是多種的話自然也是可以的,並且這樣的一種共同的訴訟標的的額度的話可以在法院當中來進行一個合併審理。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須合一審理並在裁判中對訴訟標的合一確定的共同訴訟。

普通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且當事人也同意合併審理的共同訴訟。

二、共同訴訟的特徵有哪些?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這是共同訴訟的本質特徵,也是區分共同訴訟與單獨訴訟的標準。

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的當事人在同一訴訟程序中進行訴訟。只有當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的當事人在同一訴訟程序中進行訴訟時,才能成為共同訴訟。

三、必要共同訴訟的情形有哪些?

掛靠關係(《民訴司法解釋》第54條)

個體工商户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民訴司法解釋》第59條2款)

【注意】 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户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註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民訴司法解釋》第59條1款)

個人合夥問題(《民訴司法解釋》第60條)

【注意】全體合夥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夥人出具推選書。

企業法人分立問題(《民訴司法解釋》第63條)

借用關係(《民訴司法解釋》第65條)

一般保證關係(《民訴司法解釋》第66條)

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案件(《民訴司法解釋》第67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關於訴訟類型的一些規定都有着非常清楚的瞭解,主要還是因為在一些訴訟審理資源方面可以節省一些人力物力,那麼此時就會來進行合併訴訟,比如説訴訟標的額是同一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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