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標的物不具有可執行性怎麼辦?
一、訴訟標的物不具有可執行性怎麼辦?
可以中止訴訟標的物的執行情況,依據法律的規定,被執行人沒有標的可供執行的,法院、申請人可以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調查,如果確實沒有財產的,可中止本次執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應當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被執行人應當如實報告財產;人民法院應當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進行調查,根據案件需要應當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調查的,同時採取其他調查方式。
第二條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應當填寫財產調查表。財產線索明確、具體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調查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三日內調查核實。財產線索確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申請執行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查明財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
第三條人民法院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金錢債權執行中,報告財產令應當與執行通知同時發出。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再次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重新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應如何處理
在執行過程中提出執行異議,應具備下列條件:
1.在執行程序開始後,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在執行程序尚未發生時,對生效法律文書的異議不具有執行異議的性質;而在執行終結後,案外人的異議已屬新的爭議,應通過新的訴訟程序加以解決。
2.由案外人提出。
3.執行異議的內容是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案外人提出異議,是在其認為執行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而對執行根據所確定的給付內容主張自己的實體權利。例如,對執行標的物主張所有權;或者認為被執行人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涉及自己的合法權益等等。但如果只是對執行措施和方法提出不同意見就不是執行異議。
4.必須提供證據,説明理由。如果案外人只以陳述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而不能提供任何證據,説明任何理由,那麼執行異議也是不能成立的。
在符合上述條件時,案外人應以書面形式向執行員提出執行異議;書寫確有困難的,也可以提出口頭異議,由人民法院記錄在案。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訴訟標的物的處理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認定上,發現訴訟標的物不具備可執行性或者無法進行執行處理的,那麼司法機關就應當對相關訴訟案件的訴訟要素進行重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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