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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沒有計算依據嗎?

一、訴訟標的沒有計算依據嗎?

訴訟標的沒有計算依據嗎?

訴訟標的是有計算依據的。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後,因簽訂合同產生的糾紛是非常多的,合同產生糾紛的時候,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而訴訟的時候就需要提供訴訟書,合同訴訟標的是沒有具體計算標準的,應該由當事人在起訴書在載明,訴訟標的依據具體情況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額怎麼計算

我國法律中對此也有明確的規定和説明。因為訴訟標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訴訟標的額更具有法律意義,建議遇到此類情況的人,先了解一下關於訴訟標的額的法律知識,避免出現意外情況。具體規定如下所述:

訴訟標的是民事訴訟中予以審理和判斷的的對象,簡單來講就是訴訟的對象。《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

訴訟標的物是證券的,按照證券交易規則並根據當事人起訴之日前最後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當日的市場價或者其載明的金額計算訴訟標的金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訴訟標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車輛、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識產權,起訴時價值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主張過高或者過低的訴訟風險,以原告主張的價值確定訴訟標的金額。

民事主體在向法院起訴之前,必須要先確定訴訟標的額。糾紛雖然是由於一定的緣由導致的,但是訴訟標的與案由並不一定就是一致的,由於很多人不能很好的區分,故而任何的民事訴訟,一般來説,都是需要當事人委託律師書寫訴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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