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受理範圍

哪些案件是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的

一、哪些案件是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的?

哪些案件是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的

以調解方式結案、當事人申請撤訴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哪些案件的受理費、申請費可以不預交?

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受理費;

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申請費;

申請破產的申請費;

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當事人複製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三、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如何計算?

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

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後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