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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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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區別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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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的區別

刑事責任與侵權民事責任同屬法律責任,在構成要件上有很多相似之處,如都須違法行為的存在,基本上都要考慮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都重視對因果關係的考察等等。但是就現代社會而論,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二者也是明顯的區別:

第一,兩者產生的前提不同。刑事責任產生的前提是犯罪行為,因而刑事責任與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有着必然的聯繫;而民事責任產生的前提是違反民事義務,因而民事責任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有着必須的聯繫。

第二,責任承擔的主體不同。刑事責任只能由犯罪人對國家承擔責任。而民事責任是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人對被侵害人承擔責任而不是向社會或國家承擔責任,因而是否實際地追究民事責任,可以被侵害人的意志為轉移,民事侵權行為人可因被侵害人的同意而被免除責任。

第 三,主觀方面不同。刑事責任的成立一般以犯罪人的故意為常態,刑事責任的成立及大小受行為意志狀態和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影響,對於過失犯罪只有在法律有明文 規定為犯罪時,才可以認定為犯罪,而民事責任絕大多數是因過失行為所導致的,其責任範圍一般也不受主觀惡性大小的影響。

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對相關刑事案件進行處罰時,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至於民事責任應當怎麼承擔,就要根據具體的案情來確定,一般需要在對民事賠償責任進行處理後再追究相關刑事責任,這樣可以減輕有關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