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被告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一、第二被告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第二被告人要承擔什麼責任應當是根據案件審理情況,以及原告提出的訴訟主張為準。我國法律中關於民事被告條件的條款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起訴時必須有明確的被告。
“明確的被告”是民事主體成為被告的基本條件。原告提起訴訟,應當明確被告是誰,也就是要明確原告與誰發生了民事爭議,或者是誰可能承擔民事責任。沒有明確的被告,只有起訴的人而無應訴的人,人民法院便無從進行審判活動,因而也就不可能受理。
為統一認識,便於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對如何認定起訴時有明確的被告作出解釋: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
和對原告的要求“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同,民事訴訟法不要求起訴時有適格被告,被告是否適格經過法院實質審查才能確定,起訴時法院無法判定,不能以此為由不予立案。
從《民事訴訟法》及上述解釋可知,作為民事被告的條件是能與他人相區別,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只要能夠具體識別出某個特定民事主體的,法院就可以立案受理。所以,若通過網名或IP地址能夠找出使用用户,該網名或IP地址就可以作為被告,它們的使用用户參與訴訟。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範圍是什麼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範圍包括:
1、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刑事被告人同時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就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2、未成年和有精神病的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未成年和有精神病的共同致害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監護人可以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未成年人和有精神病的人不能成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3、刑事被告人執行職務中犯罪致被害人物質損失的,由刑事被告人所屬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執行職務中犯罪的刑事被告人不能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4、在逃的和下落不明的被告人不能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5、共同致害人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有侵權行為存在,可以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6、車主成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一是車主對車輛具有支配權,能夠控制車輛的使用;二是車主對車輛的運營能夠獲取運營利益的。司機非職務行為時發生交通事故,無能力賠償時,車主承擔墊付義務,不作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7、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8、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不管是民事類型的案件,在審理的時候還是屬於刑事附帶民事案件,都是需要確定被告人的。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同時被告之間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是需要根據案件的審理結果來進行確定,當然了也跟當事人的請求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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