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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怎麼對不可抗力進行認定

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經常出現一方違約的情況,而此時違約的一方往往也會提出抗辯理由,即自己遇到了不可抗力,從而才會導致合同違約,希望以此來免除自己的違約責任。那在法律上,對不可抗力是怎麼認定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法律上怎麼對不可抗力進行認定

一、法律上不可抗力的認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153條及《合同法》第117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某一情況是否屬不可抗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加以認定:

(1)不可預見性。法律要求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有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這個事件是否會發生是不可能預見到的。

(2)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儘管採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客觀上並不能阻止這一意外情況的發生,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個事件的發生完全可以通過當事人及時合理的作為而避免,則該事件就不能認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對於意外發生的某一個事件所造成的損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後果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麼這個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間性。對某一個具體合同而言,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在合同簽訂之後、終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間內發生的。如果一項事件發生在合同訂立之前或履行之後,或在一方履行遲延而又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時,則不能構成這個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二、不可抗力的分類

哪些事件屬不可抗力,我國法律沒有作出具體列舉式的規定。理論界將其劃分為三類:

(1)自然災害。儘管隨着社會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逐步提高對自然災害的預見能力(如預測地震、颱風),但是,人類仍無法抗拒它。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着人們的生活和生產,阻礙着合同的履行。

(2)政府行為。合同當事人往往很難預見政府的政策,法律或行政措施的變化,若當事人在合同簽訂之後,政府頒佈新的政策、法律或採取新的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應免除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責任。如政府幹預、禁令、禁運等等。

(3)社會異常事件。主要是指阻礙合同履行的一些偶發事件,如戰爭、罷工、騷亂等。

各國對不可抗力事件的規定,寬嚴不一。一般地説,將自然災害、戰爭、嚴重的動亂和災害性事故看成不可抗力事件是各國一致的,而對上述事件以外的人為障礙,如政府幹預、不頒發許可證、計劃變更、罷工、市場情況的劇烈變動,以及政府禁令、禁運行政行為等歸入不可抗力事件則常引起爭議。這種區別是由於各國法律傳統、習慣和法律意識的不同而導致的。英美法系的各國一般將不可抗力條款稱為“合同落空”條款,英國的法律和判例往往將下列情況作為“合同落空”處理:

(1)標的物滅失;

(2)屬人合同的當事人死亡;

(3)標的物不存在;

(4)違法;

(5)情況發生根本性變化;

(6)政府實行封鎖禁運和拒發進出口許可證。

這種情況下自然違約的一方其實就不用承擔違約責任,但實踐中認定屬於不可抗力其實也是比較複雜的,各位要是不清楚的話,可以參考上文進行了解。至於不可抗力的分類,本站小編也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