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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和解協議對方不遵守怎麼辦?

一、庭外和解協議對方不遵守怎麼辦?

庭外和解協議對方不遵守怎麼辦?

庭外和解協議對方不遵守的對方可以向法院要求強制執行。庭外調解,即訴訟外調解,是指由除人民法院之外的其他組織主持,就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協商,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其他組織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機關和仲裁委員會,因而訴訟外調解主要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行政調解和仲裁調解。

二、簽訂調解協議的作用是什麼?

1、調解的概念及作用

所謂調解,是指調解機構在糾紛各方當事人中間斡旋,通過説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商事糾紛的活動。

我國處理民間糾紛歷來崇尚“和”的解決思想,主張“以和為貴”,而我國現階段民事立法不發達、成文法滯後的特性,導致法律層面很難與現代社會糾紛的複雜性、多變性、緊迫性以及建立和諧社會關係的需求相適應。因此,注重和事、了事的調解,因其成本小、社會效果較實施法律判決副作用低等優點,在現在民事司法實踐中的作用便凸顯了出來,成為部分法院維穩、為和諧社會做貢獻的制勝法寶。除少部分案件外,基本上所有的民商事案件都可以調解,在案件處理的各個階段,訴前、訴中、執行等各個訴訟階段也都可以調解。

2、調解機構

我國現階段的調解主要針對的是民商事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解的司法文件規定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民事賠償部分也可以調解。故,與糾紛的處理相對應,律師及當事人各方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可能涉及到、並需要經常打交道的調解機構有以下幾類:

(1)鄉鎮、街道等基層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其他有調解職能的基層組織;

(2)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3)依照仲裁法設立的仲裁委員會;

(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院;

(5)人民法院;

(6)其他具有調處糾紛職能的組織。

3、調解法律文書

(1)調解協議。所謂調解協議是指,參加調解的各方在調解機構斡旋下,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經協商一致達成的旨在解決紛爭的協議。調解協議必須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是當事人自願達成的,不得強迫。

(2)調解書。所謂調解書是指糾紛當事人已經達成了調解協議,調解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法律的規定,依據調解協議的內容製作的法律文書。調解書一般是民事強制執行重要的執行依據,但並不是所有的調解機構都有權制作調解書。

對於雙方產生的糾紛,需要在雙方協商無效的情況下向當地的相關政府部門或者到法院進行起訴,當事人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來支撐自己的訴訟意見。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也將組織法院的工作人員對案件進行進一步的三方調解工作。

標籤:協議 庭外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