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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虛假鑑定報告罪的判決標準是什麼?

一、出具虛假鑑定報告罪的判決標準是什麼?

出具虛假鑑定報告罪的判決標準是什麼?

出具虛假鑑定報告罪的判決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虛假鑑定報告的認定類型

(1)評估報告。資產評估事務所及評估師對公司發起人以物產、工業產權、專利技術折抵註冊資本而開具的評估報告或證明。

(2)驗資報告。註冊會計師或審計師對公司的註冊資本進行查驗,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關條款的規定。

(3)驗證報告。除對資金情況驗證外、註冊會計師還應對公司的招股説明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近三年公司經濟利潤情況表及公積金提取情況表等文件進行審查,然後開具驗證文件。

(4)審計報告。審計師對公司各類經營情況進行審計,然後開具審計報告。

(5)其他報告。如會計報表、律師的法律意見書等。

對於虛假鑑定報告的出具,顯然是屬於嚴重的干擾了司法機關的審理程序的行為,是需要根據實際的鑑定報告類型來進行認定的,不同情節的判決結果是不同的,如果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